原告:赵某某,女,198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华连,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男,198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胡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原告赵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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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杨东锋
书记员:杨燮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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