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儿童,住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
法定监护人: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医生,住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彦威,河北坤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玉国,河北飞雁律师事务所律师。
赵某某与赵某某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1日立案。原告赵某某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赵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计1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高秀丽
审判员 夏玉娟
人民陪审员 宗天瑞
书记员: 李凯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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