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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顾某某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赵某某,女,194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正庆,上海华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碧思,上海华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某某,男,198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顾某某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戴筱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正庆、李碧思,被告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某诉称,1990年12月20日原告与被告生父顾金龙再婚后,与被告共同居住生活至2016年底。2017年5月5日顾金龙去世。因原告抚育了被告,被告对原告有赡养义务,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自2019年3月起每月支付原告赡养费1,000元。
  被告顾某某辩称,原告另外有两个子女,要求与他们在1,000元内一起承担赡养费。
  经审理查明,1990年12月20日原告与被告生父顾金龙登记结婚,婚后与被告共同居住生活。2017年5月5日顾金龙去世。
  审理中,原告表示其另有两名亲生的已成年一子一女,现与女儿共同生活,其现每月养老金2,088元。
  被告提供收入证明,其现每月收入5,800元。并有两名未成年孩子需抚养。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户籍资料及当事人陈述等为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已形成继母子关系,原告对被告尽了抚育义务,故被告对原告有赡养义务。综合考虑原被告现实际每月的收入、各自的家庭生活情况,且原告另有两名成年子女也需共同承担相应赡养义务,本院酌定由被告每月支付原告赡养费6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顾某某于2019年3月起每月支付原告赵某某赡养费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计10元,由被告顾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戴筱岚

书记员:王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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