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赵某某交通肇事案起诉书_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22197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建昌县,住******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6日被辽宁省葫芦岛市建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6月03日09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辽P67**(辽P68**挂)号重型半挂车由东向西行驶至丰宁满族自治县**乡省道244线153KM+300M处时未保障行车安全、与前方行人武某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武某某死亡。经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调查认定:赵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武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赵某某及时拔打电话抢救伤者,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方亲属达成和解已取得被害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检验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赵某某驾驶货车上路行驶未保障行车安全、与前方行人武某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武某某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涉嫌交通肇事罪。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赵某某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良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