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瑶检刑不诉〔2020〕637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72********,汉族,小学文化,群众,个体经营户,户籍地安徽省长丰县**镇**村**坊组,现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路**小区**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酒后驾驶浙******小型轿车,沿合肥市新安江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郎溪路交口附近时,被民警查获。后经全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6.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赵某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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