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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社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8年7月1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91988**,汉族,初中毕业,务工,户籍地河南省社旗县,现住社旗县陌陂乡**村**号。因犯寻衅滋事罪,2018年9月17日被社旗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8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社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7日22时40分,犯罪嫌疑人赵某某饮酒后驾驶豫R1**号小型汽车沿社旗县**线自南向北行驶,行驶至唐庄乡*庄防疫卡点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3.12mg/l00mL。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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