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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决定书_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城检一部刑不诉〔2021〕11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7198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住平城区**里****,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大同市公安局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移送大同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大同市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1月27日交本院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4日22点3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无牌普通摩托车,沿云中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平城区人民法院对面,被大同市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山西明鉴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3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赵某某的人口信息、前科信息查询结果、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驾驶证、行驶证信息及网上比对查询结果、赵某某的驾驶车辆照片、赵某某呼气式酒精检测单;

2.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山西明鉴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下情节:(1)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2)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良好;(3)酒精含量低、未造成交通事故,社会危害性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城检一部刑不诉〔2021〕11号

被不起诉人赵永胜,男性,1983年1月2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719830121019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住平城区西建设里12-1-17,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大同市公安局以被不起诉人赵永胜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移送大同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大同市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1月27日交本院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4日22点3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赵永胜醉酒后驾驶无牌普通摩托车,沿云中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平城区人民法院对面,被大同市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山西明鉴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3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赵永胜的人口信息、前科信息查询结果、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驾驶证、行驶证信息及网上比对查询结果、赵永生的驾驶车辆照片、赵永胜呼气式酒精检测单;

2.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山西明鉴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永胜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下情节:(1)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2)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良好;(3)酒精含量低、未造成交通事故,社会危害性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永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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