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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决定书_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赵某某,, 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03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 户籍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号,现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号,个体。2020123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2日00时07分许,赵某某驾驶陕C3****号小型轿车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口处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赵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7.24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涉嫌危险驾驶罪。赵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犯罪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能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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