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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决定书_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巩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曾用名赵,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8119870****,汉族,中专毕业,农民,籍贯河南省巩义市,住河南省巩义市米河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巩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不起诉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22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饮酒后驾驶豫A5D2J1号小型轿车,沿巩义市米新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巩义市米河镇建设桥处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赵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4.90mg/100ml。

认定上述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单等;2.证人王某飞的证言;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报告;5.执法记录视频。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自愿认罪,真诚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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