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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决定书_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汝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9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2199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汝州市***号院*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汝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酒后驾驶豫D******号(临时牌照)小型轿车沿003县道由西向东行驶至*镇*村*村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4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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