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汝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酒后驾驶豫D******号(临时牌照)小型轿车沿003县道由西向东行驶至*镇*村*村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4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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