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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危险驾驶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_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公诉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31950********,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城市,住宜城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 2020年5月27日被宜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宜城市板桥店镇东街加油站餐馆饮酒后,无驾驶证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板桥东街喜迎门大酒店门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7O.4mg/lOOml。民警随即将赵某某带至宜城市人民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赵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165.5 mg/1OOml。为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呼吸酒精检测报告、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梁某某、王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庆武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545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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