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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危险驾驶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30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111997********,汉族,高职,无业,户籍所在地任城区**街道**村**号,住**街道**小区**号楼**单元401,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济宁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赵某某于2020年3月入职中国重汽公司后被安排在**青年公寓*员工宿舍住宿,约一周后赵某某离职,不再在**青年公寓**室住宿,但未办理退房手续。自4月初起,赵某某多次进入科苑青年公寓实施盗窃,已查实的有:

(1)2020年5月2日,赵某某在**青年公寓楼*宿舍盗取苏某某600余元、袁某某现金500余元,赃款已挥霍。

(2)2020年5月9日,赵某某在**青年公寓楼*宿舍盗窃杨业举的苹果蓝牙耳机一部及其他员工的“BESTWIN”手表一只、现金160余元,后到**路**庄路路口东北角**维修亭将苹果蓝牙耳机销赃,卖得200元。

(3)2020年5月21日9时,赵某某在**青年公寓楼*宿舍盗窃张某某苹果6plus一部及其他员工现金152元,后到济宁市任城区**村**楼**号中国移动**店销赃,卖得200元。经济宁市兖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手机价值719元。

(4)2020年5月26日下午,赵某某在**青年公寓再次实施盗窃,管理人员通过监控发现后在4028室将其抓获,盗窃未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苹果6plus手机、“BESTWIN”手表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3.证人证言:陶某、陈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张某某、杨某某、苏某某、袁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赵某某的供述;6.鉴定意见:济宁市兖州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搜查笔录;8.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新庆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地址:任城区**街道**小区**号楼**单元401室,联系方式:19164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物证一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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