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24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8197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陕西省米脂县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米脂县**镇**村**组**号,现住:靖边县**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赵某某驾驶证情况:有证,持C1证。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8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红色大阳牌普通两轮摩托车,从靖边县利民街小东文体店门前路段出发,准备回家,车沿利民街、芦河路、东大街、滨河路、聚富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聚富路中段育才幼儿园附近路段处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赵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51.3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现场勘察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建荣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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