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二部刑诉〔2019〕2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1231962********,汉族,文盲,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广灵县,现住广灵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广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广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日13时许,被告人赵某某无证驾驶三轮低速车沿省道303线由东向西行驶至28KM+80M处时,发生侧翻掉入路边边沟,造成三轮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山西金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00.3mg/100m1。2019年3月14日,广灵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事故作出责任认定:赵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灵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岳晓丽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住广灵县**镇**村,联系电话15835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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