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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危险驾驶案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_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耿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7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耿马自治县,住耿马自治县**镇**村委会**组**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耿马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2日晚,被告人赵某甲饮酒后驾驶云SY****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羊耿线由羊头岩方向往耿马方向行驶,当日22时20分许,其行驶至羊耿线81公里700米处时侧翻至道路边水沟。赵某甲联系其朋友兰某某到达现场并让兰某某报警,民警接警后到达现场将赵某甲查获。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对赵某甲血样进行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0.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户口证明,查获经过,提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现场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3.证人赵某乙、兰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毒物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仁俊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7586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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