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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危险驾驶案起诉书_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冈检一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03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新平旺派出所,住大同市云冈区**号,**公司**。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大同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恒安大队侦查终结,大同市人民检察院交办本院,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16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晋B****4的黑色大众轿车行至本区新六区路段时被交警查获,随后被抽血取样。经鉴定,被告人赵某某送检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4.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获经过、涉嫌酒后驾驶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车辆信息、驾驶人信息、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

2.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勇东

检察官助理:成耐端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冈检一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赵曙光,男,1967年7月1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0319670714003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新平旺派出所,住大同市云冈区恒安新区H区18-4-1号,同煤集团铁路公司工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大同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恒安大队侦查终结,大同市人民检察院交办本院,以被告人赵曙光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16时许,被告人赵曙光在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晋BXX994的黑色大众轿车行至本区新六区路段时被交警查获,随后被抽血取样。经鉴定,被告人赵曙光送检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4.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获经过、涉嫌酒后驾驶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车辆信息、驾驶人信息、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

2.被告人赵曙光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曙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曙光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赵曙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勇东

检察官助理:成耐端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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