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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7261988********,汉族,大专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号**(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黑山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辽BF06***小型轿车行驶至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赤峰街金桥幼儿园路段时,被民警查获。2020年4月30日,经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血中乙醇司法鉴定,被告人赵某某血中乙醇含量为141.86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2020年5月7日,被告人赵某某经电话传唤到交警大队,经审讯,被告人赵某某对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

2.被告人赵某某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4.视听资料:现场查获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迪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1365492****;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3.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三张等材料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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