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宁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皖P*****小型轿车沿宁国市市区胡乐路由西向东方向行驶,行驶至胡乐路铁路桥路段时,被宁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案发后,经鉴定:被告人赵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4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方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宣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曾受行政处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锐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安徽省宁国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伍拾柒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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