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焦马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2年10月2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11972********,汉族,初中毕业,群众,住焦作市解放区********,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17时2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豫A*****号小客车经焦作市山阳区解放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解放路与山阳路交叉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赵某某的血样中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为203.33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和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邵岳蕊
2020年6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焦作市解放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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