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248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2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乡**村**队**号,现住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罪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23时25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自淮海大道与淮南路交口,途经铜陵路高架桥,至铜陵路**路交口被查获,经鉴定:赵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10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前科查询、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单、户籍信息、酒精呼气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归案经过;2.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书;4.查获、抽血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健
检察官助理:周颐添
2020年7月8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栋**室(电话:138569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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