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棣检刑检刑诉〔2019〕31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24197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现住无棣县**镇**村**号。2019年4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滨州市公安局北海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滨州市公安局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2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北海**路**路交叉口恒基山庄门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赵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16.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无棣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金锁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无棣县**镇**村**号。
2.案卷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_《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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