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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受贿罪起诉书_柯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柯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柯坪县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赵某某,曾用名无,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422241972********,汉族,宁夏隆德人,本科学历,原**县疾控中心主任,户籍所在地新疆**市,住**市英巴扎街道南大街*号**小区*幢*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受贿,于2019年10月20日被柯坪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受贿罪,经柯坪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月1日被柯坪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因涉嫌受贿罪,经柯坪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月10日被柯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柯坪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受贿罪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月1日,阿克苏地区检察分院指定管辖,由柯坪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至2018年至4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利用担任**县人民医院院长职务上的便利,在项目工程、人事变动、药品、耗材、医疗设备采购以及与各商家保持或扩大业务量、结算货款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和提供帮助,收受他人现金合计人民币317万元(下文所表述现金均为人民币),涉嫌受贿罪。具体情况如下:

1、2015年8月,被告人赵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其院长办公室收受**县晨曦广告店负责人赵某某所送的现金1万元,为该广告店及时结算**县人民医院对其拖欠的欠款提供帮助。

2、2015年中秋节,被告人赵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市太百商场地下停车场收受**赣商进出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徐某某所送的现金20万元,为该公司在**县人民医院开拓市场、销售药品耗材等提供帮助。

3、2015年12月,被告人赵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县**小区*号楼*单元*室楼下收受**鸿盛源医疗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经理李某某所送的现金20万元,为该公司在**县人民医院顺利结算医疗设备款提供帮助。

4、2015年12月至2018年春节,被告人赵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四次收受**技希飞商贸有限公司法人王某所送的现金6万元,为该公司稳定在**县人民医院的业务量、及时结算货款提供帮助。其中,2015年12月,在**县人民医院其院长办公室收受王某所送现金1万元;2016年12月,在**县第四小学附近(**二期附近)收受王某所送现金1万元;2017年春节后某一天,在**县人民医院其院长办公室收受王某所送现金2万元;2018年春节前某一天,在**县人民医院其院长办公室收受王某所送现金2万元。

5、2015年底,被告人赵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家中收受**县人民医院医生康某某所送的现金2万元,为康某某顺利提拔为该医院行政办副主任提供帮助。

6、2016年春节至2017年春节,被告人赵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其院长办公室先后三次收受**鑫豫源商贸有限公司负责人檀某某所送的现金17万元,为该公司在**县人民医院稳定业务量和及时结算货款等提供帮助。其中,2016年春节前某一天,在**县人民医院其院长办公室收受檀某某所送现金10万元;2016年中秋节前某一天,在**县人民医院其院长办公室收受檀某某现金2万元;2017年春节前某一天,在**县人民医院其院长办公室收受檀某某现金5万元。

7、2016年春节至2018年春节,被告人赵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三次收受**益家益商贸有限公司责任人钱某某所送的现金6万元,为该公司稳定在**县人民医院的业务量和及时结算货款提供帮助。其中,2016年春节前某一天,在**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家中收受钱某某所送现金2万元;2017年春节前某一天,在**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家中收受钱某某所送现金2万元;2018年春节前某一天,在**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家中收受钱某某所送现金2万元。

8、2016年春节至2018年4月,被告人赵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其院长办公室先后四次收受**仁济药业负责人王某某所送的现金12万元,为该公司在**县人民医院销售药品和及时结算货款提供帮助。其中,2016年春节前某天,在**县人民医院其院长办公室收受王某某所送现金2万元;2016年中秋节前某天,在**县人民医院其院长办公室收受王某某所送现金2万元;2017年春节前某天,在**县人民医院其院长办公室收受王某某所送现金3万元;2018年4月,在**县人民医院其院长办公室收受王某某所送现金5万元。

9、2016年3月,被告人赵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其院长办公室收受**创新恒康商贸有限公司业务员史某某所送的现金2万元,为该公司在**县人民医院销售医用钢板等耗材和及时结算货款提供帮助。

10、2016年春节至同年6月,被告人赵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家中先后两次收受**县人民医院医生周某所送的现金5万元,为周某提拔和外出进修提供帮助。其中,2016年春节前某天,在**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家中收受周某所送现金3万元;2016年6月,在**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家中收受周某所送现金2万元。

11、2016年年底,被告人赵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其院长办公室收受**县人民医院财务人员迪某某所送的现金1万元,为迪某某连续两年(2016年、2017年)纳入该医院后备干部提供帮助。

12、2017年春节至2018年春节,被告人赵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家中先后两次收受**县人民医院院长助理柴某所送的现金4万元,为柴某作为后备干部及平时的工作给予关照提供帮助。其中,2017年春节前某天,在**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家中收受柴某所送现金2万元;2018年春节前某天,在**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家中收受柴某所送现金2万元。

13、2017年春节,被告人赵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其院长办公室收受**县人民医院医生陈某某(**县满意超市负责人陈某某的妹妹)所送的现金2万元,为其姐姐陈某某续租**县人民医院门面房(满意超市)和减少租金提供帮助。

14、2017年5月至2018年春节,被告人赵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其院长办公室先后2次收受**天一工程建设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吴某某所送的现金2万元。为该公司与**县人民医院顺利签订**县新建医院项目监理合同、结算监理费用提供帮助。其中,2017年5月,在**县人民医院其院长办公室收受吴某某所送现金1万元;2018年春节,在**县人民医院其院长办公室收受吴某某所送现金1万元。

15、2017年上半年,被告人赵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其院长办公室收**豪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梁某某所送的现金2万元,为该公司在**县人民医院销售试剂和及时结算货款提供帮助。

16、2017年8月,被告人赵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县**小区*号楼*单元楼下收受**普天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法人李某某所送的现金10万元,为该公司加快结算货款速度提供帮助。

17、2017年9月,被告人赵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县**小区*号楼*单元楼下收受**地区建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谭某某所送的现金200万元。2018年9月,被告人赵某某将100万元借给黄某(男、**市屋头串串香火锅店老板)开店;2018年10月,被告人赵某某将100万元存放在李某某(女,国药集团**新特药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位于**市**小区*号楼*单元*室。为**地区建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其承建的新建**县人民医院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款提供帮助。

18、2017年10月,被告人赵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家中收受**博滢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业务员周某某所送的现金5万元,为该公司在**县人民医院销售医用设备和及时结算货款提供帮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县人民医院院长职务上的便利,在项目工程、人事变动、药品、耗材、医疗设备采购以及与商家保持或扩大业务量、结算货款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和提供帮助,先后收受赵某某、徐某某、李某某、王某、康某某、檀某某、钱某某、王某某、史某某、周某、迪某某、柴某、陈某某、吴某某、梁某某、李某某、谭某某、周某某等18人现金,合计人民币317万元。被告人赵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主要受贿犯罪行为,具有坦白情节,积极退缴部分涉案赃款,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柯坪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黎

                            检察官助理崔香

 2020年2月23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柯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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