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红检一部刑诉〔2020〕146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11986********,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新乡市红旗区,住新乡市红旗区**乡**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新乡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1日被新乡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逮捕。
辩护人钱超群,北京市两高(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赵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赵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12 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赵某某为百家乐“龙源”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之后将赌博网站账号提供给李某某、何某某、王某某等人进行网络赌博,经核实,通过赵某某接受赌资达6877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赵某某的照片、户籍信息,案发现场图、扣押清单、微信记录、到案经过等相关书证;
2、证人冉某某、何某某等证言;
3、检查笔录;
4、辨认笔录;
5、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广东甄明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构成坦白,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本案案件事实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 方
检察官助理:刘名君
2020年12月28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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