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岳检二部刑诉〔2020〕52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21197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县**镇**村**组,现住湘潭市岳塘区**村。因本案于2020年7月14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1000元;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逮捕。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至7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明知王某某(另案处理)通过实施盗窃偷来的电动车而多次予以收购,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6月29日下午,被告人赵某某在岳塘区**庙**村附近先后以700元及300元的价格收购了王某某偷来的2台电动车(经鉴定,两车价值3840元);
2、2020年7月9日下午,被告人赵某某在岳塘区**庙**村附近以350元的价格收购了王某某偷来的1台电动车;
3、2020年7月10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在岳塘区**庙**村附近以500元的价格收购了王某某偷来的1台电动车(经鉴定,价值745元);
4、2020年7月11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在岳塘区**庙**村附近以1000元的价格收购了王某某偷来的1台电动车(经鉴定,价值2860.8元);
5、2020年7月13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在岳塘区**庙**村附近以900元的价格收购了王某某偷来的1台电动车(经鉴定,价值3097元);
6、2020年7月13日上午,被告人赵某某在岳塘区**庙**村附近以350元的价格收购了王某某偷来的1台电动车(经鉴定,价值1997元)。
综上,被告人赵某某共计收购赃物6次,共7辆电动车,价值12889.8元。
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已经追回4辆电动车并发还车主,被告人赵某某赔偿未追回电动车车主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赵某某户籍查询单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琴
检察官助理:张潭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在湘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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