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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故意伤害案不起诉决定书_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冈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甲,男,****年**月**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11********4110,汉族,**文化,户籍所在地**市公安局**派出所,住**区**乡**村**号,无业。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该案于2020年9月14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0月12日补侦完毕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6月3日15时左右,张某某到**市**区**村村委会找村干部赵某乙想承包一个水井,赵某乙不同意,后赵某丙与张某某发生争吵并打斗,打斗过程中,赵某甲(系赵某丙儿子)路过村委会见父亲被打,上前和赵某丙一起对张某某进行殴打。张某某被打后离开村委会,李某和冯某某来到高庄村委会,当日16时21分左右,张某某再次返回村委会时,李某、冯某某、赵某乙、赵某甲四人在**村村委会将张某某再次殴打。后经大同市同煤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的两处伤情分别为轻微伤和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案应当定性为故意伤害罪,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赵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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