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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尧检刑检二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1197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镇**村**组**号。2019年10月3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5日,被告人赵某某在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县底镇上官村酒后与同村村民被害人韩某某发生争执,后赵某某用凳子将韩某某砸伤。经鉴定:韩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本案民事赔偿部分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俊龙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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