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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承双桥检公诉(一)刑诉〔2020〕33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5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021957********,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住承德市双桥区**沟街**小区**号楼**单元**号,2020年7月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月11月23日15时许,在承德市**广场,张**和“小杰”因坐垫问题发生争吵,被告人赵某某去劝架,后被告人赵某某打了张**面部一拳,致使张**右眼受伤,经河北省眼科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张维臣的伤情已构成轻伤二级。另查明,被告人系智力四级残疾,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范丽媛

(院印)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本案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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