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公司员工,户籍地、现住宝鸡市**区**镇**村*组*号。2003年1月14日因犯抢劫罪被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四千元,2017年4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20年9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于2020年5月3日22时20分许,饮酒后驾驶陕CK**(系套牌已注销)普通两轮摩托车沿本市金台区金陵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尚居路南口30米附近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后被带至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九八七医院提取血样。经鉴定,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3.4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查获经过等书证;
2.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查获醉驾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有自首情节。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亚博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联系电话1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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