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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案盗窃案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公开版)_洱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洱检一部刑诉〔2019〕200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9330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洱源县人,家住洱源县**镇**村委会**组1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6月26日被洱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洱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被告人赵某甲委托朋友李某某帮忙代购一部苹果手机,李某某提出要借用赵某甲的银行卡,赵某甲便将其名下的建设银行卡寄给李某某。李某某于同月将39000多元人民币存入赵某甲的建设银行帐户中。2018年6月25日上午,赵某甲挂失该银行卡时发现卡中有钱,便补办了银行卡并分六次支取了卡中的存款30000元。次日,赵某甲在李某某报案后将钱还给李某某并取得对方的谅解,其于当天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接警记录、到案经过、户口证明等书证;2.证人赵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累犯。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被告人认罪认罚,可对其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洱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启慧

2019年12月11日

附: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08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证据材料3份共5页;

3.证人赵某乙1人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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