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刑检刑不诉〔2019〕4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市**镇**村**屯**社,住吉林省**市**乡**村**社。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0月8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0月18日被德惠市公安局逮捕,于2018年12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2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24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6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沿**乡方向往**镇方向行驶,行至**路**公里杨某某家门前处,与同向前方由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无号牌拼装机动车尾部相撞,造成车辆损坏、被害人王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德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驾驶车辆的车主赔偿死者家属人民币19万元,得到死者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并和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王某某的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惠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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