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赵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7********083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住阜南**乡**村**庄35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0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持有C1M驾驶证。2018年12月1日20时许,赵某某酒后驾驶皖K*****号轻型普通货车沿阜南县焦阳路由北向南行驶,行至焦阳路与谷河路交叉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58.1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查询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刘辉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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