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寨检一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6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金寨县**区**社区**组,现住安徽省金寨县**镇**小区**栋**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日被金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储志洋,安徽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金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19时20分,金寨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按照上级部署,在红军大道与长江河路交叉口,开展夜间统一查处交通违法行动,19时51分赵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皖N****2的小型轿行驶至该处附近,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后经安徽高诚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8.8mg/100m,属醉酒驾驶,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和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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