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3200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吉林省德惠市大房身镇**村**屯,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4月19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抢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30日被德惠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8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本市和平路与人民街交汇处尾随被害人于某某至本市八道街住邦商场**楼楼下,趁其不备,公然夺取被害人于某某脖子上佩戴的黄金项链未果,二人撕扯在一起,后被告人赵某某挣脱并逃跑。经德惠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4067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证明等;
2被害人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航
(院印)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在德惠市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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