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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滥伐林木案起诉书_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诉〔2020〕22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宁明县,公民身份号码4521321997********,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及现住广西宁明县**镇**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其于2020年7月17日被崇左市森林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崇左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被告人赵某某以9600元的价格,跟颜某某购买位于宁明县明江镇百泉村百马屯“退衣”山的山林。同年3月左右,赵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即雇请工人砍伐上述林木。经鉴定:被滥伐的林木现场位于宁明县明江镇百泉村3林班58小班,采伐林木范围面积合计0. 51公顷(7. 65亩),采伐树种为马尾松,采伐株数共计71株,蓄积量17.39立方米,出材量11.8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郑  文

检察官助理  梁艳丽                              

                                      2020年12月18日

附:

1.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广西宁明县**镇**村**屯**号,联系电话:18077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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