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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王某某盗窃案起诉书(公开版)_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诉刑诉〔2019〕87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63119******,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右翼中旗****村。2014年6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5年8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6年1月2日刑满释放。2019年6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7月31日由西安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执行。

被告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0121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镇**村**号。2019年6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7月31日由西安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执行。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赵某某伙同王某某在本市未央区**路南行的**路公交车***站,在王某某配合下,赵某某从正在上车的被害人樊某某左侧上衣口袋内盗得红米5Plus手机一部,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红米5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668元。

2、2019年6月20日18时17分许,被告人赵某某伙同王某某在本市未央区东行的***路公交车**站,在赵某某配合下,王某某从正在上车的被害人朱某某右侧裤子口袋内窃得三星Note8手机一部,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三星note8手机价值人民币1295元。

3、2019年6月23日13时53分许,被告人赵某某伙同王某某在本市未央区北行的**路公交车**站,在王某某配合下,赵某某从正在上车的被害人冯某某右肩挎包内窃得苹果X手机一部,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苹果x手机价值人民币4778元。

二被告人将所盗手机销赃,账款已挥霍。2019年6月26日赵某某、王某某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2.被害人樊某某、朱某某、冯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及照片;5.监控视频;6.前科判决、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674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赵某某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文君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二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莲湖区看守所。

2.案卷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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