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男,1962年8月6日出生于山东省肥城市,汉族,大学文化,系长清区某局经济建设科科长,住长清区。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7年5月31日、2018年5月22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张继海,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张百胜,山东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某自2000年起担任济南市长清区某局经济建设科科长,负责各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等专项资金的审核、拨付、监督等工作。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发改委《关于印发的通知》(鲁财企[2006]118号)要求,对贷款贴息类项目,应在项目工作量过半时,凭银行贷款结息单等拨付贴息总额的50%,竣工验收合格后再拨付剩余资金。2013年,山东某医药物流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申请山东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贷款贴息类)100万元,并通过审批。该资金于2013年12月划拨至长清区某局账户。被告人赵某某在拨付资金过程中,未按照鲁财企[2006]118号文件规定认真履行职责,未对项目进度认真审查把关,于2013年12月19日在某公司申报项目尚未动工之前拨付100万元资金。2015年以来,某公司因资金链断裂等多种原因停工,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100万元未追回。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玩忽职守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赵某某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无审核、决定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职责和权限,没有对该专项资金监督、检查、评价、验收的义务。2、根据鲁财建(2013)268号文件,某公司取得的100万元是省财政无偿投入的专项扶持资金,不需追回。且某公司仍正常经营,未出现停建、破产、项目撤销等情况。100万元已用于项目基础设施建设,未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3、鲁财企[2006]118号文件印发至各市财政局,无证据证实已发至长清区某局,赵某某对该文件第十三条贷款贴息类项目应在项目工作量过半时,凭银行贷款结息单等拨付贴息总额的50%,竣工验收合格后再拨付剩余资金的内容不知情,因此其没有玩忽职守。根据《山东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规定,该项资金的审核拨付由省财政厅依据项目合同及实施进度审核拨付。4、鲁财建[2013]61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区财政局应在符合财政资金监管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拨付到位。赵某某系按照以上规定依法正确履行职责。辩护人向法庭提供了鲁财建[2013]61号、检测报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等证据。经法庭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某担任济南市长清区某局经济建设科科长期间,负责科室全面工作,包括负责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审核、拨付、监督工作。2013年,山东某医药物流园有限公司为其物流园项目申报山东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贷款贴息类)100万元,经长清区、济南市财政局、发改委上报至山东省财政厅、发改委并获批准。物流园项目计划于2013年6月30日开工,预计2015年6月30日完成。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发改委《关于印发的通知》(鲁财企[2006]118号)规定,对贷款贴息类项目,应在项目工作量过半时,凭银行贷款结息单等拨付贴息总额的50%,竣工验收合格后再拨付剩余资金。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或竣工完成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贷款贴息资金。2013年12月,某公司申报的100万元资金划拨至长清区某局账户。赵某某在向某公司拨付资金过程中,未按照鲁财企[2006]118号文件规定要求认真履行职责,未对项目进度进行审查,在某公司申报项目建设未达到规定进度的情况下,于2013年12月19日一次性将100万元资金拨付至某公司。后某公司物流园项目停工,未建成。至2017年5月案发前,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100万元未追回。案件审理期间,长清区某局从某公司追回资金100万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证明:济南市长清区某局为机关法人。2、职责证明证实:被告人赵某某2010年1月起任长清区某局经济建设科科长,负责科室全面工作,包括与区发改委共同负责省级、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审核筛选汇总上报,并按照规定向项目单位拨付引导资金。3、证人赵某(长清财政局副局长)的证言证明: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筛选由区发改委负责,发改委与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联合审查上报,并对项目实地考察。某公司申报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工作由赵某某负责,与区发改委的王某某对接。赵某某向我汇报相关工作时,我要求他按规定办理。我曾陪同市发改委和财政局领导对某公司项目进行考察。我对具体资金审批相关规定不了解,在赵某某提出拨付资金时即予审批,并转给呼某局长审批。4、证人韩某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山东某甲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医药)在某集团工业园对面征地,筹建医药物流园项目。2014年,某甲医药董事长宋某某让我做某公司法人,但实际控制人是宋某某,公司只在征用土地上建围墙、临时板房,后听说某甲医药上市失败,资金链断裂,某公司项目没有实际运作。5、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明:某甲医药的某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宋某某,两个公司基本是一伙人。他让我负责长清物流园项目,我全程参与了这个项目。长清区政府划拨土地202亩,2013年4月份拿到先期83亩,公司支付2500万元征地款,2014年开始动工,基础工程(三通一平、水电设备)投入约1500万元到2000万元,2015年年中听说市政府对该地块的规划有变动而停工。某公司项目申报了2013年省市两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并成功获得了省级100万元和市级60万元的补贴资金。2015年下半年,市发改委的张某来长清,说钱已经拨给我们了,这样停工不行,扶持资金的拨付有责任制。我们写了书面保证,如不能复工就退钱。2016年初,宋某某出事逃跑,某甲医药被查封,资金链断裂,某公司无资金来源,项目就无法进行了。6、证人公某某(济南市财政局经济建设处工作人员)的证言证明:我负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相关工作。此项工作由发改委和财政局共同审核,发改委为主导部门,负责项目,财政负责资金。该资金是从下往上逐级申报,区县发改委、财政局联合审查,联合行文上报市、省发改委、财政局审核,资金则逐级下拨到区县财政局,再按规定拨付项目申请单位。资金的管理依据主要是《山东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济南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这些文件会逐级下发到区县发改委、财政局,单位网站上也都会挂出,方便大家学习。财政局、发改委共同负责拨款后续监管。其对长清某公司项目的不清楚。7、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企[2006]118号)证明:该文件第十三条规定“对贷款贴息类项目,贴息率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在项目工作量过半时,凭银行贷款结息单等拨付贴息总额的50%,竣工验收合格后再拨付剩余资金”。第十九条规定“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或竣工完成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资金,并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8、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济南市财政局《关于组织申报2013年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扶持项目的通知》(济发改服务[2013]219号)文件证明:省级服务业引导资金对商贸物流业以贷款贴息方式进行扶持。各县区和申报企业要按照近年来国家和省、市出台的项目投资管理的有关要求及《山东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提报有关材料。各县区发改委、财政局根据引导资金扶持的重点和领域,发改部门侧重负责产业政策、建设条件等方面的审核,财政部门侧重项目资金构成真实性、项目投资补助、贴息额度等方面审核,对申报项目认真审核筛选汇总后,联合向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提出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发文时间:2013年4月25日。9、长清区发改委、财政局《关于申请2013年度省级服务业引导资金的请示》(长发改服务[2013]9号)证明:2013年长清区申报省级服务业引导资金项目3个,其中有山东某医药物流园项目,申请资金100万元。发文时间:2013年5月3日。10、申报材料证明:2015年5月,某公司就山东某医药物流园项目申报2013年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该项目2013年6月30日开工,2015年6月30日完工。11、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财政经建扶持企业发展资金责任管理制度的通知》(鲁财建[2013]61号)及说明证明:财政部门在申请各类省级以上财政经建扶持企业发展资金时,要认真审核项目单位提报的资料,确保项目资料真实可靠。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在收到市财政局或省财政厅专项资金指标文件后,应在符合财政资金监管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位。2013年5月23日印发。《通知》中所称“在符合财政资金监管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是指在符合《山东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下达指标文件或拨付资金。12、济南市财政局济财建指[2013]6号文件证明:区县发改委、财政局应加强扶持项目管理、资金管理,确保项目资金安全。严格按照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把好资金拨付关口,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尽快将资金拨付项目单位,确保资金早日用于项目建设。强化项目督查验收,定期将项目建设进展、资金使用等情况报告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山东某医药物流园项目贷款贴息100万元。时间2013年11月13日。13、济南市长清区某局发文撰稿、记账凭证、预算拨款凭证证明:长清区某局济长财建[2013]33号《关于下达2013年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2013年12月9日由赵某某拟稿,12月10日赵某转呼某签批,12月19日长清区某局向某公司拨付2013年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100万元。14、山东某物流医药物流公司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检测报告证明:该项目桩基础桩体检测情况,证实项目已实施基桩建设。15、某公司项目现场照片5张证明:该项目现场未建设完成。16、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证明:我任长清区某局经济建设科科长,负责科室全面工作。经济建设科职责之一是各级服务业发展引资资金等专项资金的审核、拨付、监督等工作。省级服务业发展引资资金申报流程是上级发改委和财政局将申报通知层层转发到区发改委、财政局,企业向区发改委投资科提交申报材料,发改委将材料转给财政局,我们科室和长清区发改委投资科联合审查。我们侧重负责项目资金构成真实性、项目投资补助、贴息额度等方面审核,贷款贴息必须要有贷款;发改委侧重负责对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建设条件等方面的审核。山东某医药物流园项目上报之前我和发改委的同志去考察过,地点在某集团对面,某路以西,当时项目还没有开工,因为是区发改委推荐项目,我只是翻了翻申报材料,看材料种类是否齐全,没有按规定审核文件内容。物流园项目和信息服务平台是一个项目,分别争取省级资金和市级资金。申报材料上报后,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的饶某、公某某也到某公司考察过,区财政局是我和赵某陪同,区发改委是郝某某和王某某陪同。主要考察项目进展情况、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征地情况。因之前已考察过,资金拨付给企业前,没有对项目进行考察。我给区发改委的王某某打电话,商量是否去项目现场考察,王某某说因为某公司和村里有些纠纷未解决,工程没有什么进展,既然资金已经下来了,就拨付给企业吧。之后,我给财政局分管副局长赵某汇报,起草拨款文件,领导签字后拨付资金。《山东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这份文件我之前没掌握,上面规定,对贷款贴息类项目,应在项目工作量过半时,凭银行贷款结息单等拨付贴息总额的50%,竣工验收合格后再拨付剩余资金。我工作不认真,没有细致的研究文件规定,来了资金和发改委商量一致就下发企业了。资金下发后,也没有再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针对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根据本案事实和证据,综合分析评判如下:1、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济南市财政局《关于组织申报2013年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扶持项目的通知》(济发改服务[2013]219号)文件规定,各县区和申报企业要按照近年来国家和省、市出台的项目投资管理的有关要求及《山东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提报有关材料。各县区发改委、财政局根据引导资金扶持的重点和领域,发改部门侧重负责产业政策、建设条件等方面的审核,财政部门侧重项目资金构成真实性、项目投资补助、贴息额度等方面审核,对申报项目认真审核筛选汇总后,联合向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提出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报前,务必到项目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调查,杜绝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问题发生。根据以上文件,赵某某作为长清区某局负责此项工作的人员,负有审核、上报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职责和权限,并负有资金监督、检查职责,其应掌握《山东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山东省财政厅的说明亦证实鲁财建[2013]61号文件所称“在符合财政资金监管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是指在符合《山东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下达指标文件或拨付资金。2、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企[2006]118号)规定,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或竣工完成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资金。卷中证据证实某公司申报项目未建成,公司已停止经营,未达到获取省级服务业发展资金的要求,涉案资金应收回。至案发时,该资金未追回,已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综上,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且与以上证据相矛盾,不能成立。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以济长清检公刑诉(2018)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8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庄英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张继海、张百胜到庭参加诉讼。2018年5月23日,公诉机关因需对案件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2018年6月22日恢复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赵某某有认罪表现,涉案资金已追回,且该项工作由财政部门和发改委共同负责,并经单位审批后发放,赵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可不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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