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禄检诉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3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住贵州省绥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禄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禄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禄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3月24日告知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
1.2019年5月8日7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其打工的禄丰县**镇**村委会**村**石材加工厂内上厕所,看见卫生间的挂衣钩上挂有一条牛仔裤,摸了牛仔裤裤包后发现裤包里装有一个钱包,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张某某钱包内现金八千余元盗取后逃离现场。
2.2019年12月初,被告人赵某某居住在大姚县**镇**村委会***村认识的村民李某某家,12月8日,趁被害人李某某及其儿子进城购买学习用品无人在家之机,窃取了李某某摆放在卧室床头柜钱包内的现金三千余元。
二、信用卡诈骗
2019年12月份,被告人赵某某在网络上认识了大姚县**乡**村委会**村的村民王某某。在双方交往期间,赵某某骗取王某某的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卡号为:623190000001984****)及银行卡密码,然后到大姚县农村商业银行ATM机上取走该银行卡的存款5000元。
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2.书证:报案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移送案件通知书、户口信息、抓获经过、调取证据清单、银行交易明细、微信号聊天记录照片等;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银行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和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其一人犯数罪,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禄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俨谋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禄丰县看守所;
2.案卷证据材料2册和光盘6张;
3.扣押物品华为手机1部、银行卡2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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