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鹤淇滨检一部刑诉〔2020〕23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6211990********,汉族,小学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鹤壁市淇滨区,住鹤壁市淇滨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鹤壁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鹤壁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2日下午,在鹤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路**社区工地门口,被告人赵某某将被害人郭某某的小鸟牌电动踏板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市场零售价为2407元。
案发后,被盗电动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购车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单处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程士华
检察官助理:邢维菁
2020年8月31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淇滨区**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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