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荥检一部刑诉〔2019〕70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31995********,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市**镇**号,住河南省**市**路**室。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8月5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2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荥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赵某某因与被害人姚某某产生感情问题,为发泄心中怒火,遂于2019年8月4日凌晨驾车至荥阳市成皋路水利局家属院,趁被害人姚某某、王某某熟睡之际,从楼顶翻入王某某家中实施盗窃,共计盗窃一部VIVO x21手机和一件黑色连衣裙。经荥阳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手机在基准日的价值为650元。被盗财物共价值约750元。现被盗手机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姚某某、王某某的陈述;3、户籍情况、无前科证明、到案经过、结案报告、谅解书、扣押清单、价格认定报告等书证;4、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其认罪态度好,且已获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至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荥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高军
2019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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