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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3199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区**镇**村**号,现住秦皇岛市开发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1日经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决定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1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本市海港区燕山大学西校区教学楼楼下,将被害人王某某的雅迪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817元)盗走。

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白宝忠

2020年7月3日

                                     

附件:1.被告人赵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随送本案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告知书、具结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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