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封丘县公安局留光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XX涉嫌盗窃罪,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赵XX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葛XX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份左右的十多天内,被告人赵XX利用夜间,分三次进入到封丘县XX镇XX村扶贫车间,用手钳将起重机上的电缆剪断一部分盗走,后在家中用壁纸刀将电缆线内的铜芯取出,分三次将铜芯卖给封丘县XX镇XXX路口葛X亮的废品收购处,非法获利418元人民币。经封丘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告人赵XX所盗窃电缆线价值855元人民币 。
到案后,被告人赵XX如实供述了涉嫌犯罪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赵XX的正面照片、户籍证明、非党非公证明、到案经过、前科证明;判决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1证人葛X亮的证言;
1被害人葛XX的陈述;
1被告人赵XX的供述和辩解;
5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鉴定意见、封丘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5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XX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涉嫌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XX有犯罪前科,可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XX6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员:王又潮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赵XX现羁押于封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含光盘1张)。
3.证人名单、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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