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潞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0425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山西省长治市潞城区**乡**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长治市公安局潞城分局刑事拘留, 次日被潞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潞城分局侦查终结,以张志勇(另案处理)、赵某某涉嫌盗窃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1日20时许,被告人张志勇伙同赵某某(另案处理)预谋盗窃,二人在长治市潞城区兴宝钢铁厂先后盗窃两辆电动三轮车的8块电瓶,后将该8块电瓶卖得赃款720元,其中被告人张志勇分得赃款420元。经长治市潞城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所盗8块电瓶价值2066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且对被害人损失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治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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