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赵某甲,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1041991********,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镇**村**号,现暂住在顺德区**街道**村一出租屋,无违法犯罪前科记录。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7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7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经审查被告人赵某甲的辩护人黄某某提出的羁押必要性申请,我院于2020年1月19日决定对被告人赵某甲的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3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甲在得知被害人陈某某的手机微信支付密码后,于2019年9月19日至2019年10月22日期间,多次以玩游戏、帮自己儿子点赞等理由借得被害人手机,取得被害人手机后用该手机上的微信转账功能,先后共十次分别向被告人赵某甲自己的微信转账共人民币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的供述;2.被害人的陈述;3.物证、书证;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聂成文
附:
1.被告人现变更为取保候审(地址:佛山市顺德区**街道**村,保证人:赵某乙)。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被害人谅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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