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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盗窃起诉书_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滕检一部刑诉〔2020〕37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26198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村**路**巷**号,现住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村**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赵某某至枣庄市薛城区**广场**处,盗窃张某乙五星黑马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价值2400元。

2.2020年7月23日16时许,被告人赵某某至滕州市大同路**广场**号**处,盗窃傅某某雅迪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价值1820元。

3.2020年8月3日18时许,被告人赵某某至滕州市大同**路西乐巢网吧门口处,盗窃刘某某爱玛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价值125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证人张某甲、王某某证言,被害人张某乙、傅某某、刘某某陈述,被告人赵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多次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侯贺森

检察官助理: 张  瑜

2020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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