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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等6人涉嫌诈骗案起诉书(公开版)_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烟芝检一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11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南省焦作市**区**办*村*街*号,系**传媒负责人。2019年5月25日因涉嫌诈骗被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日因涉嫌诈骗罪经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11199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南省焦作市**区**办**村*号,系**传媒经理。2019年5月25日因涉嫌诈骗被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日因涉嫌诈骗罪经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女,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04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南省焦作市**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号,系**传媒职工。2019年5月25日因涉嫌诈骗被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日因涉嫌诈骗罪经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任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4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南省商丘市**县*乡**村民组*号,系**传媒职工。2019年5月2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日因涉嫌诈骗罪经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侯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11200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南省焦作市**区**办**村*号,系**传媒职工。2019年5月25日因涉嫌诈骗被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日因涉嫌诈骗罪经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4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南省**县**乡**村委*组,系**传媒职工。2019年5月25日因涉嫌诈骗被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日因涉嫌诈骗罪经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1月1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张某甲、任某某、侯某某、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张某甲、任某某、侯某某、王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本案我院无管辖权,于2019年10月15日、12月30日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1月30日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案曾延长办案期限3次,2020年3月9日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我院管辖。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赵某甲于2019年4月中旬以来,在河南省焦作市**商务大厦**楼*座成立**传媒有限公司,伙同被告人赵某乙、张某甲、任某某、候某、王某某,杨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直播平台直播间,利用微信、探探、陌陌等交友软件,以谈恋爱为由,诱骗被害人给女主播刷虚拟礼物方式进行诈骗,共计人民币10万余元。

其中,被告人赵某甲作为公司负责人、赵某乙作为经理,张某甲作为主播,伙同同案人共同诈骗被害人,均应对诈骗总价值负责,共计人民币10万余元。被告人任某某诈骗2人,共计人民币89871元。被告人候某诈骗2人,共计人民币6391元。被告人王某某诈骗1人,共计人民币3872元。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被告人赵某甲伙同任某某、张某甲,以谈恋爱方式诈骗张某乙人民币85978元。

2:被告人候某冒充主播张某甲,以谈恋爱方式诈骗刘某人民币847元、诈骗狄某某人民币5544元。

3:被告人任某某冒充主播张某甲,以谈恋爱方式诈骗冯某人民币3893元。

4:被告人王某某冒充主播张某甲以谈恋爱方式诱骗受害人赖某某充值人民币3872元。

5:被告人赵某甲指使杨某某,冒充主播张某甲以谈恋爱方式诈骗李某人民币26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信息查询记录、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转账记录、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许某某、赵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张某乙、刘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张某甲、任某某、候某、王某某等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张某甲、任某某、候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张某甲、任某某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之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候某、王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洪雁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任某某、候某现羁押于烟台市芝罘区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烟台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8册;

3、证人名单1份3页;

_4、《认罪认罚具结书》6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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