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甘检公诉刑诉〔2019〕768号
被告人赵某甲,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04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街**号**,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街**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4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赵某甲称其舅舅李某和在春柳公园楼盘给老板开车,能买到便宜的抵债房,先后多次以交购房定金、契税、交钥匙、办房产证、交购房尾款等为由,从其姑姑赵某乙处骗取人民币1125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4月初,被告人赵某甲在大连市甘井子区双友街*号1-3-2赵某乙家中,以交购房定金为由,骗取赵某乙人民币5000元;
2.2018年4月15日,被告人赵某甲以交购房契税为由,在大连市甘井子区文体街大连银行,骗取赵某乙人民币2000元;
3.2018年7月7日,被告人赵某甲以交房子钥匙为由,在大连市中山区葵英街中国银行,骗取赵某乙人民币30000元,同日,将该款分四笔存入其尾号为1358的建设银行储蓄卡中,用于个人支出及消费。
4.2018年9月7日,被告人赵某甲以办房产证为由,在大连市沙河口区春柳邮储银行骗取赵某乙人民币10500元,并分二笔将该款存入其尾号为1358的建设银行储蓄卡中,用于个人支出及消费;
5.2018年11月26日,被告人赵某甲以交购房尾款为由,哄骗赵某乙到她认识的公司借钱,赵某甲带赵某乙到大连保税区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贷款21000元。2018年11月26日贷款到账后被赵某甲支取,存入其尾号为1358的建设银行储蓄卡,用于个人支出及消费。
6.2018年11月22日,被告人赵某甲以交购房尾款为由,哄骗赵某乙到她认识的公司借钱,赵某甲带赵某乙到**普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贷款25000元人民币,2018年11月28日贷款到账后被赵某甲支取,存入其尾号为1358的建设银行储蓄卡,用于个人支出及消费。
7.2018年11月初,被告人赵某甲哄骗赵某乙提供证件和相关资料,分别在平安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三家银行办理信用卡,并于2018年11月24日,赵某甲用赵某乙的交通银行信用卡在大连**商城消费3800元人民币;2018年12月3日,赵某甲用赵某乙的光大银行信用卡在大连市**百货商场消费12500元人民币;2018年12月13日,赵某甲用赵某乙的平安银行信用卡在大连贾**商贸中心消费2700元人民币;
被告人赵某甲共骗取赵某乙11.25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银行交易明细、相关贷款书证复印件、短信聊天截屏等书证,证人张某某、于某甲、李某某、赵某丙、于某乙、姜某某、赵某丁、高某某、王某某等证言;被害人赵某乙的陈述;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单文红
2019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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