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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诈骗案_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21979********,汉族,小学,山东省沂南县人,住沂南县**镇**村**号,2019年11月4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日被沂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赵某某自2017年6月份以来多次诈骗他人,诈骗所得现金共计520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7月7日,被告人赵某某虚构能够帮助被害人王某某办理孩子到沂南三小上学的事实,诈骗被害人王某某现金5000元。

2、2017年8月份,被告人赵某某虚构能够帮助被害人尹某某办理孩子到卧龙学校上学的事实诈骗被害人尹某某现金8000元。

3、2017年8月份赵某某虚构能够帮助被害人杨某某办理孩子到卧龙学校上学的事实诈骗被害人杨某某现金8000元。

4、2017年7月17日赵某某虚构能够帮助邵某某办理孩子到沂南二中上学的事实诈骗被害人邵某某现金15000元。

5、2017年6月30日赵某某虚构能够帮助李某某的孩子办理到沂南三小上学的事实诈骗李方芹现金4000元。

6、2017年7月19日赵某某虚构能够帮助王某办理孩子到卧龙学校复读的事实诈骗王某现金4000元。

7、2017年7月15日赵某某虚构能够帮助胡某某办理孩子到沂南五小上学的事实诈骗胡某某现金4000元。

8、2017年7月13日赵某某虚构能够帮助武某某办理孩子到沂南三小上学的事实诈骗武某某现金40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并逃匿,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浩博、刘兰奇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沂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及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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