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禄检诉刑不诉〔2019〕32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于云南省禄丰县,身份证号码532331196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群众,住禄丰县**镇**社区**村**号。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9年8月9日被禄丰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禄丰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禄丰县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0月,赵某某携带手锯到**村小石洼自家地里,砍伐了3株疑似翠柏的植物。后经鉴定为国家二级保护植物。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禄丰县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禄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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