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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高利转贷案_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单检刑检刑诉〔2019〕72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51968********,汉族,小学文化,个体,住单县**镇**庄**村**村**号。因犯高利转贷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单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单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高利转贷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朱某某(已判刑)在单县**镇经营“单县*******”门市,并对外吸收公众存款。被告人赵某某从单县**农村信用社贷款60万元,并转借给朱某某,借期一年,约定利息为月息3.5分,到期后,获得利息252000元,支付给农村信用社利息42930元,违法所得数额2090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借条等;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高利转贷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天民

检察员王国伟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单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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