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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犯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公诉机关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无业。因犯流氓、行凶伤害、盗窃罪于1984年3月12日被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因犯抢夺罪、诈骗罪于2008年10月10日被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0年1月3日刑满释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2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同年4月18日刑满释放。2016年3月3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张家口市看守所。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张东检公诉刑诉(2016)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抢劫罪,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师丽丽、闫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9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赵某与朋友“海林”喝完酒后来到张家口市桥东区北菜园街6号院三角地附近被害人王某经营的“蔬菜烟酒副食店”内购买了两盒香烟,几分钟后赵某返回店内要求王某换烟,双方因此发生口角。赵某借着酒劲对王某进行辱骂、推搡,并掏出随身携带的一把水果刀对着王某比划、威胁。在王某给赵某换了烟后,赵某仍不依不饶,并将王某衬衣口袋里的白色酷派手机抢到自己手中,王某向赵某说好话索要手机,赵某不给,王某因惧怕受到伤害只得作罢。后赵某再次对王某进行语言威胁,并拿着王某的手机离开该店,逃离现场。王某报案后,公安机关经过侦查于同年3月2日晚上在赵某暂住的龙达旅社将其抓获归案,并当场搜出其作案所用水果刀和所抢白色酷派手机。经张家口市物价局价格中心鉴定,上述被抢手机价值200元人民币。
另查明,被告人赵某因犯流氓、行凶伤害、盗窃罪于1984年3月12日被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因犯抢夺罪、诈骗罪于2008年10月10日被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0年1月3日刑满释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2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同年4月18日刑满释放。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开庭质证、认证的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和立案决定书,被害人王某的陈述,案发现场监控录像及说明,作案工具水果刀,搜查证和扣押物品清单,张家口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张价认字(2016)091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和指认笔录,到案经过,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84)刑一判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08)西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书、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赵某的户籍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赵某曾因故意犯罪多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其不思悔改,刑满释放之后不满一年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赵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赵某此次抢劫并无事先预谋,属酒后滋事过程中临时起意抢劫,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且当庭能够自愿认罪,量刑时予以考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3日起至2019年9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作案工具水果刀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韩 涛 审 判 员  张 慧 人民陪审员  孙丽霞

书记员:高军英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移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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